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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卫星遥感常态化监测技术服务项目(2025年度) 采购需求公示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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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卫星遥感常态化监测技术服务项目(2025年度) 采购需求公示(图1)

  本项目为年度例行支撑服务项目。通过本项目实施,为及时掌握全市国土利用变化提供监测数据,推动自然资源常态化监测预警技术体系的更新和完善,支撑我市自然资源监测监管业务应用,服务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国产公益卫星影像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多源商业卫星数据,实现青岛市域范围月度亚米级(优于1米)卫星影像数据全覆盖。

  按照国土调查监测有关影像制作标准,对每月获取的卫星影像进行影像正射纠正、影像融合、色彩调整、镶嵌拼接等数据处理,制作全市遥感监测影像底图及影像服务数据。

  1)全市国土现状月度变化图斑提取:按照自然资源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监测分类标准要求,依据月度卫星遥感影像数据,按月度提取全市国土现状变化监测图斑,及时分析全市国土现状变化情况,编制监测报告,为违法用地、耕地非农化及“三区三线”监测和日常变更调查提供基础数据。

  “如何参加九游娱乐的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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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度监测成果服务发布:对国土利用现状变化月度监成果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服务发布。

  1)园林草流入图斑提取: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底,监测城镇村范围外疑似园林草流入等情况,全年完成三期园林草流入季度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园林草流入(重点源自耕地)情况,编写监测报告。

  2)监测成果服务发布:对市园林草流入季度监测成果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服务发布。

  1)对月度监测图斑中执法部门实地核查后确认违法的图斑,每季度进行跟踪监测。按持续建、未变化、拆除、清理、复绿五个状态进行监测,全年完成三期违法用地跟踪监测。

  2)对全市项目验收新增耕地图斑开展季度跟踪监测,重点监测新增耕地的耕种情况,全年完成三期新增耕地跟踪监测。

  1)新增耕地图斑提取: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底,监测城镇村范围外疑似新增耕地情况,实现耕地流入季度动态监测,全年完成三期新增耕地季度监测。综合分析新增耕地提取情况,编写新增耕地监测报告。

  1)在收集整理全市新增供地和批地数据的基础上,依据当季度最新卫星遥感影像,开展批而未供数据分析和供而未用图斑提取,统计分析形成土地批供用季度监测报告和相关图件成果。全年完成四期供而未用土地季度监测。

  2)监测成果服务发布:对土地批供用季度监测成果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服务发布。

  统筹利用上级下发的各类监测监管图斑,结合市级卫星遥感常态化监测成果、重点管控区跟踪监测成果,开展青岛市全域范围国土利用现状变化季度分析监测预警,梳理国土现状地类、面积、属性变化情况,形成季度监测分析报告,为我市各种地类异常变化提前预警,全面监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流出、整改、流入等情况,并结合自然资源审批、备案、登记等管理信息,深入挖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的内在价值和应用潜力。

  结合青岛本地特色,构建基于卫星遥感技术的地类变化监测样本库,并进行探索应用。

  1)数据成果:卫星遥感原始数据、DOM数据及服务发布数据;各类监测图斑矢量数据。

  2)文字报告:项目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工作总结;各类监测报告及质检报告;样本库建设、应用研究报告及有关技术论文。

  (1)服务方式:需提供驻场式服务;中标人须配备项目负责人一名及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项目团队。

  (4)付款方式: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完成必要支付准备流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项目成果经验收合格,并完成必要支付准备流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验收合格满3个月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5)服务成果验收:服务期满或交付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组织专家对服务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专家组签署验收报告。

  (一)本项目为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三)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本项目为年度例行支撑服务项目。通过本项目实施,为及时掌握全市国土利用变化提供监测数据,推动自然资源常态化监测预警技术体系的更新和完善,支撑我市自然资源监测监管业务应用,服务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国产公益卫星影像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多源商业卫星数据,实现青岛市域范围月度亚米级(优于1米)卫星影像数据全覆盖。

  按照国土调查监测有关影像制作标准,对每月获取的卫星影像进行影像正射纠正、影像融合、色彩调整、镶嵌拼接等数据处理,制作全市遥感监测影像底图及影像服务数据。

  1)全市国土现状月度变化图斑提取:按照自然资源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监测分类标准要求,依据月度卫星遥感影像数据,按月度提取全市国土现状变化监测图斑,及时分析全市国土现状变化情况,编制监测报告,为违法用地、耕地非农化及“三区三线”监测和日常变更调查提供基础数据。

  2)月度监测成果服务发布:对国土利用现状变化月度监成果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服务发布。

  1)园林草流入图斑提取: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底,监测城镇村范围外疑似园林草流入等情况,全年完成三期园林草流入季度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园林草流入(重点源自耕地)情况,编写监测报告。

  2)监测成果服务发布:对市园林草流入季度监测成果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服务发布。

  1)对月度监测图斑中执法部门实地核查后确认违法的图斑,每季度进行跟踪监测。按持续建、未变化、拆除、清理、复绿五个状态进行监测,全年完成三期违法用地跟踪监测。

  2)对全市项目验收新增耕地图斑开展季度跟踪监测,重点监测新增耕地的耕种情况,全年完成三期新增耕地跟踪监测。

  1)新增耕地图斑提取: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底,监测城镇村范围外疑似新增耕地情况,实现耕地流入季度动态监测,全年完成三期新增耕地季度监测。综合分析新增耕地提取情况,编写新增耕地监测报告。

  1)在收集整理全市新增供地和批地数据的基础上,依据当季度最新卫星遥感影像,开展批而未供数据分析和供而未用图斑提取,统计分析形成土地批供用季度监测报告和相关图件成果。全年完成四期供而未用土地季度监测。

  2)监测成果服务发布:对土地批供用季度监测成果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服务发布。

  统筹利用上级下发的各类监测监管图斑,结合市级卫星遥感常态化监测成果、重点管控区跟踪监测成果,开展青岛市全域范围国土利用现状变化季度分析监测预警,梳理国土现状地类、面积、属性变化情况,形成季度监测分析报告,为我市各种地类异常变化提前预警,全面监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流出、整改、流入等情况,并结合自然资源审批、备案、登记等管理信息,深入挖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的内在价值和应用潜力。

  结合青岛本地特色,构建基于卫星遥感技术的地类变化监测样本库,并进行探索应用。

  1)数据成果:卫星遥感原始数据、DOM数据及服务发布数据;各类监测图斑矢量数据。

  2)文字报告:项目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工作总结;各类监测报告及质检报告;样本库建设、应用研究报告及有关技术论文。

  (1)服务方式:需提供驻场式服务;中标人须配备项目负责人一名及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项目团队。

  (4)付款方式: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完成必要支付准备流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项目成果经验收合格,并完成必要支付准备流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验收合格满3个月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5)服务成果验收:服务期满或交付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组织专家对服务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专家组签署验收报告。

  (一)本项目为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三)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